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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版)的通知

      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6/3/2019 5:40:30 PM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


      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


      (2018年修訂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局以上單位:


        現將《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聯系電話:86236798)。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6〕136號)和《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佛府辦〔2013〕48號)精神,參照《佛山市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為進一步規范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與管理,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培育鄉村發展新動能,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結合我區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下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注冊地在佛山市南海區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市場帶動、種業、農業生物技術、現代農業裝備制造、觀光休閑農業為主業,在企業規模、競爭力、帶動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區人民政府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監測、獎勵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優勝劣汰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  區農業農村局是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的組織管理部門。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六條  申報企業條件


      (一)在本區注冊登記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必須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市場帶動、種業、農業生物技術、現代農業裝備制造、觀光休閑農業為主業,其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51%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較強的競爭力和帶動力;


      (四)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


      第七條  申報類型


      (一)農產品生產型。指以有生命的動植物及微生物為勞動對象,通過種植、養殖以取得農產品的企業。


      (二)農產品加工型。指對初級農產品進行加工的企業,主要為糧油、肉類、果蔬、乳品等加工企業。


      (三)農產品流通型。指從事以農業產出物為對象,進行農產品收購、包裝、儲存、運輸和配送等物流環節的企業。


      (四)農產品市場帶動型。指以糧油、畜禽肉、禽蛋、水產、蔬菜、水果、茶葉、香辛料、花卉、棉花、天然橡膠等農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為交易對象,為買賣雙方提供長期、固定、公開的批發交易設施設備及交易場所的企業。


      (五)農產品種業型。指專門從事農產品的種子種苗繁育、生產的企業。


      (六)農業生物技術型。指運用基因工程、發酵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以及分子育種等生物技術,從事改良動植物及微生物品種生產性狀、培育動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種、生產生物農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獸藥與疫苗的企業。(參照上級文件規定,生產飼料的企業暫不納入)


      (七)現代農業裝備制造型。指從事農業機械(指在作物種植業或養殖業生產過程中,以及農、畜產品初加工和處理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機械)制造的企業。


      (八)觀光休閑農業型。指以農業、林業、漁業等資源為基礎開發旅游產品,利用農業景觀、生產體驗、農村空間吸引旅客參與、參觀的企業。


      第八條  申報工作每年一次,申報企業須按下列要求提供一式六份申報材料(以下材料除第1款需提供原件外,其他只需提供復印件,原件備查):


      (一)《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或《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監測表》。


      (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農業產業化概況。


      (三)營業執照。


      (四)由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須附帶防偽碼和報備號碼)。


      (五)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


      (六)企業產品競爭力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帶動農戶能力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申報和認定程序


      (一)區農業農村局發布通知,聯合各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發動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


      (二)申報企業向所在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


      (三)各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在企業申報材料上加具意見加蓋公章,并向區農業農村局推薦。


      (四)區農業農村局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組按照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通過資料評審和實地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評分,并提出評審意見。


      (五)區農業農村局根據中介機構評審意見,提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候選名單,經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經濟促進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局南海分局、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等部門按照自身職能范圍對候選企業進行審核后,形成擬認定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


      (六)區農業農村局將擬認定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在南海區政務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區農業農村局報區人民政府認定公布,授予“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稱號,并頒發牌匾。





      第三章  監測與管理


      第十條  實行動態管理。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監測合格的保留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相關政策優惠。


      第十一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監測,參照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執行,具體以區農業農村局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  注冊地在佛山市南海區行政區域內,尚未獲得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的企業,若已獲得國家、省、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則自然享有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如上述企業失去國家、省、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則自然喪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省、市級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區級監測范圍,以國家、省、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的監測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應當接受區農業農村局及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其生產經營、基地建設、產品市場、產品質量安全、帶動農戶、企業信用等狀況的監測,并按要求報送報表。


      第十五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名稱、法人代表、注冊地等非實質性因素發生變更的,不再認定為新增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獎勵期限接續原企業的獎勵期限。同時,企業應自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提供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營業執照變更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報區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四章  獎勵標準與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每年對經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進行獎勵:


      (一)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的獎勵,按上級有關政策執行,如當年獎勵總額(包括上級財政獎勵金額和區級財政配套獎勵金額)低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獎勵標準,則由區財政按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獎勵標準補足。


      (二)對經區級考核認定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區財政前3年每年給予20萬元獎勵;滿3年后經區級監測合格的,區財政每年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在申報農業產業化項目、“政銀?!焙献鬓r業貸款等方面實行政策傾斜。


      第十八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將申請納入南海區全


      鏈條信用目錄,作為信用全鏈條誠信典型名單企業享受相應的信用全鏈條聯合激勵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采取一票否決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正在進行評審或認定的,終止評審、認定程序,且3年內不得申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已認定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其資格,且3年內不得申報區級農業龍頭企業: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的稅收違法行為。


      (二)被省級以上媒體曝光、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或一年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出現三次以上不合格情況。


      (三)被查實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


      (四)畜禽養殖限養區、適養區涉及的畜禽養殖企業沒有相關符合規定的環保排污設施。


      (五)被查實違反土地用途管制、非法破壞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


      (六)被查實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


      (七)提供虛假失實材料。


      (八)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


      第二十條  除特別注明之外,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斗鹕绞心虾^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獎勵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府〔2014〕8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附件: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評分細則


















      附件




      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評分細則





      佛山市南海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評分以百分制計分,綜合得分80分以上,方可列入候選對象,具體細則如下:


      一、企業規模(60分)


      財務數據以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數據為準,50分;企業生產基地以企業的產權證明或企業與有關單位、個人簽訂的土地或設施使用合同、協議(限南海區內)為準,可在一鎮(街道)或數鎮(街道),總量符合即可〔需提供相關鎮(街道)農業部門證明〕,10分。


      (一)農產品生產型


      1.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達到51%的計10分,每超過5%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年銷售收入達到600萬元的計20分,每少50萬元扣1分,每超過1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3.總資產:達到4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4.固定資產:達到18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5.企業生產基地:符合以下規定標準的計10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種植企業:蔬菜類基地面積200畝以上,或水果類基地面積100畝以上,或花卉類基地面積100畝以上,或溫室大棚基地面積60畝以上,或其他類基地面積100畝以上。


      水產養殖企業:水產品養殖基地面積150畝以上,或工廠化養殖水體面積500平方米以上。


      畜禽養殖企業:肉禽年出欄量40萬只以上,或年出欄生豬8000頭以上,且有相關符合規定的環保排污設施。


      (二)農產品加工型


      1.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達到51%的計10分,每超過5%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計20分,每少100萬元扣1分,每超過2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3.總資產:達到9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4.固定資產:達到4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5.企業生產基地:有符合國家環保標準或食品加工衛生標準的加工基地或生產設施的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有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施、分析檢測技術人員及檢測記錄齊全的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三)農產品流通型


      1.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達到51%的計10分,每超過5%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年銷售收入:達到2800萬元的計20分,每少200萬元扣1分,每超過4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3.總資產:達到9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4.固定資產:達到3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5.企業生產基地:有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交易場地或農產品運輸、貯藏設施的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有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施、分析檢測技術人員及檢測記錄齊全的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四)農產品市場帶動型


      1.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達到51%的計10分,每超過5%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年交易(經銷)額:達到4.5億元的20分,每少3000萬元扣1分,每超過50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根據企業場地規模、租戶數量、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用、車輛進出場數量、電子交易平臺數據等方面進行推算)


      3.總資產:達到18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4.固定資產:達到9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5.企業生產基地:有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交易場地或農產品運輸、貯藏設施的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有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施、分析檢測技術人員及檢測記錄齊全的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五)農產品種業型


      1.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達到51%的計10分,每超過5%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年銷售收入達到600萬元的計20分,每少50萬元扣1分,每超過1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3.總資產:達到25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4.固定資產:達到15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5.企業生產基地:符合以下規定標準的計10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種植企業:蔬菜類基地面積150畝以上,或其他類基地面積100畝以上。


      水產養殖企業:基地面積60畝以上,且企業必須取得區級以上(包含區級)良種場證書。


      種畜禽生產企業:年出欄種雞或雛雞共800萬只以上,或年出欄種鴨或雛鴨共40萬只以上,或年出欄種鵝或雛鵝40萬只以上,或年出欄仔豬1.3萬頭以上,且有相關符合規定的環保排污設施。其中,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企業,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六)農業生物技術型


      1.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達到51%的計10分,每超過5%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年銷售收入:達到2500萬元的計20分,每少150萬元扣1分,每超過3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3.總資產:達到15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4.固定資產:達到6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5.企業生產基地: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產品制造車間和生產設施的計10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七)現代農業裝備制造型


      1.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達到51%的計10分,每超過5%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年銷售收入:達到4000萬元的計20分,每少250萬元扣1分,每超過45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3.總資產:達到18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4.固定資產:達到9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5.企業生產基地: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產品制造車間和生產設施計10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八)觀光休閑農業型


      1.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達到51%的計10分,每超過5%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年銷售收入:達到100萬元的計20分,每少10萬元扣1分,每超過5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3.總資產:達到80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4.固定資產:達到150萬元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5.企業生產基地:連片面積450畝以上,生態環境優良,基礎設施完善的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年接待人數在1萬人以上的計5分,未達到的不計分。


      對于公益性公園經營企業不作收入要求,第1、2項直接得40分。


      二、企業資產負債率(以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審核數據為準,10分)


      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以下(含50%)的計10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計5分,高于70%的不計分。


      三、企業競爭力(以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為準,10分)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累計計分,最高計10分。


      1.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證明、中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其中一項的計3分,每增加1項增計1分,最高計5分。


      2.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業公園稱號、星級現代農業園區稱號、區級以上(含區級)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稱號、區級以上(含區級)科技企業認證、區級以上(含區級)科技進步獎、3A級以上(含3A級)旅游景區稱號,有其中一項的計3分,每增加1項增計1分,最高計5分。


      3.省著名商標證書、省名牌(農業)產品證書、國家馳名商標證明文件、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書,有其中一項的計3分,每增加1項增計1分,最高計5分。


      4.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達標證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有其中一項的計3分,每增加1項增計1分,最高計5分。


      5.農業部定點市場、商務部雙百工程市場、綠色市場認證等稱號,有其中一項的計5分,每增加1項增計1分,最高計7分。


      6.在南海脫貧攻堅對口幫扶地區(四川省涼山州喜德縣、越西縣、甘洛縣,廣東省云浮市云城區、云安區、羅定市)開展農業產業合作項目的:


      (1)投資額達300萬元以上或基地面積100畝以上的,計2分;投資額達500萬元以上或基地面積300畝以上的,計3分;投資額達800萬元以上或基地面積500畝以上的,計4分。


      (2)聘用當地勞動力15人以上的,計1分;聘用當地勞動力20人以上的,計2分;聘用當地勞動力30人以上的,計3分。


      (3)銷售對口幫扶地區農產品的年銷售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計1分;年銷售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計2分;年銷售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計3分。


      以上(1)、(2)、(3)項分數可疊加,最高計7分。


      投資額、基地面積、聘用當地勞動力數及年銷售對口幫扶地區農產品銷售金額的核定,需提供企業實際投資證明材料、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租賃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費簽收單、合作協議、供應商供貨合同、發票或轉賬記錄等材料,并由駐當地扶貧工作小組審核后出具相關證明。扶貧結束后此條款無效。


      四、企業帶動農戶能力(以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為準,20分)


      在南海區范圍內,緊密型帶動農戶30戶或松散型帶動農戶150戶的計20分(其中,緊密型帶動農戶數與松散型帶動農戶數可按1∶5折算,達到一項或折算后總和達到其中一項即可),未達到的不計分。


      其中,緊密型帶動農戶指吸收就業、訂單收購、租用農地、租用農房等形式帶動農戶,以訂單、合同、工資發放的會計憑證為準;松散型帶動農戶指收購農產品、開展技術培訓、提供技術服務、提供經營場地、產品或服務輻射等,以合同、會計憑證、培訓記錄、臺賬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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